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发展,做好国际学生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有利于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国际学生类别包括专科生、进修生、校际交换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夏令营等长短期项目学生。
第三条 我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以中外学生趋同管理为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二级院系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际学生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按规定完成学业;
4.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履行所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规定范围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3.申请面向国际学生的奖学金;
4.在个人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生录取与学籍管理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为各院系提供必要的政策、招生咨询和信息,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以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生处协同教务处及各相关院系进行。
第十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依据招生简章规定的工作流程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校手续和签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院系共同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注册报道程序
1.国际学生新生持护照及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报到、注册等入学手续。新生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按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报到注册须本人亲自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信件或传真等)向学校说明并请假,到校后须提供有关请假证明的原件,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或开学两周之内未缴清相关费用者,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发现弄虛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2.新生到校24小时内,应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进行临时住宿登记;入学报到10日内,应到东莞市国际卫生旅行服务中心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4.报到期限结束后,学校办公室、学生处及时核对学历生报到、注册信息,并将学历生的准确信息以电子版报送教育部相关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国际学生学历生毕业时将无法得到合法的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 休学、复学、转学及留(降)级
1.休学
(1)自费国际学生因事、因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需有医生证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缩短签证(居留许可),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处提供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表。
(2)休学期限最长为一年(因服兵役而休学的自费生,经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确认后,可休学三年)且在校期间休学只限一次。
(3)国际学生休学前获得的学分,自休学之日起保留一年(因服兵役而休学者休学前获得的学分保留三年)。
(4)自费生申请休学时,当学期学费不退,下学期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
2.复学
(1)自费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复学,还需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3.退学
(1)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①本人申请退学者
②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③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④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⑥旷课累计达到学院规定的课时者
⑥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4.转学
(1)转出
自费国际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时,学校应予以同意。学校办公室、学生处有义务为转出的国际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具转学同意函和学生提出的、学校可提供的证明材料。
(2)转入
对符合学校招生规定招入的来自国内其他院校的国际学生,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应对其签证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向转出学校进行调查)并及时为其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迁移手续。
5.留(降)级
(1)按照学校的规定,不符合升级条件的学生须留(降)级重读。
(2)学习成绩较差(学历生自第三学期起每学期学分未达到学院规定标准),学校给予学籍警示,学生也可申请留(降)级。
(3)国际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历生还须经学校教务处)同意,方可留(降)级。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十五条 专业变更以及学习期限的延长
1.自费进修生改变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应经过学校同意,并按照学院规定缴齐相关费用。
2.政府奖学金生、国家交流项目生、校际交流项目生一般不允许改变专业。
3.已经转过专业者、正在休学或因故保留学籍者及已达到退学条件者不能转专业。
4.自费学历国际学生转专业
(1)自费学历国际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改变专业:
①入学后因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具体转专业办法参照学校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体系中,组织安排适合国际学生教学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教务处负责将国际学生纳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国际学生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审批;负责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协同各相关院系研究并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选修等课程设计,开设符合国际学生特点和需要的公共必修和选修课程;负责国际学生的成绩与学分管理、毕(结、肄)业初审等工作;负责协调与国际学生教学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明确国际学生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标准和毕业要求,做好国际学生出勤统计和日常安全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并根据缺勤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各院系负责国际学生成绩及学分的汇总上报,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为国际学生出具中、英文成绩单。涉及国际学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学籍异动等事宜,各学院须及时通报教务处和学校办公室。国际学生的学生证、一卡通等由学生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各院系负责安排国际学生的论文(作品)指导工作,并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将预计毕业的国际学生信息报送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协助做好国际学生的毕(结、肄)业审核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国际学生毕业时由所在院系组织统一参加学校毕业典礼。
第二十一条 选课
1.国际学生注册以后,大一集中进行汉语听、说、读、写的学习,大二在所在学院选课学习。选课、改选、退选均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必须在开学第3周之前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办理相关退选或改选手续。
2.国际学生汉语水平必须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二级方能进入专业学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语言实际水平以及专业学习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开设相应的语言强化课程。
3.国际学生应按照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概论)和《形势与政策》、《国防教育》课程,国际学生可以免修。
4.国际学生其他课程的考试、考核工作同其他全日制专科学生,不及格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补考和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堂纪律与考勤
1.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间不随意出入教室,不在教室内吃东西或做其他影响课堂秩序的事情。
2.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违反学院纪律处理。请假三日以上(含)需提交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领导审批、盖公章交由学生处备案。因病请假应提供院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赴有关书面材料。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3.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课者,均视为旷课。
4.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迟到或早退三次算旷课1学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学生家长及国际学生国家的驻华使(领)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5.国际学生按中国的节假日以及学校的规定放假,不按照国际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放假。国际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节假日旅行,节假日旅行之前须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说明旅行的去向或目的地。
6.禁止穿背心、拖鞋出入教室。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
1.学历教育大专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者考察。考核、考试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2.缺课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3.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70%,期末考试成绩占30%。
4.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该次考试成绩记为0分。国际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办理了请假手续的,可以申请补考。
5.国际学生所学课程不合格,可申请补考,补考的成绩最高计60分。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费用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6.考试作弊者,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入学期总评成绩,且不得补考。
第二十四条 实习管理
1.国际学生的实习管理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2.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国际学生的校内或者校外实习。
3.国际学生在实习期间要遵守学院的实习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照相关的规定给予处理。
4.教学实习活动结束后,国际学生要达到合格,否则不能获得毕业证。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
1.学历教育大专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发给毕业证书。
2.非学历教育生完成修课计划,给予课程认证证书,如通过国家职业技能考试将获得技能证书。
3.学历教育大专生在三年内达不到所规定的总学分,或者毕业设计未能通过,只发给结业证书,补满所规定的学分,毕业设计获得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院的寒暑假。国际学生本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国际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2.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4.其他恶性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违纪后,能及时承认错误;
2.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
3.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
4.在校期间表现优异。
第三十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理:
1.受处分国际学生在当学年内一般不得参评奖学金,不授予荣誉称号;
2.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按期解除察看;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表现差的,延后解除察看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或者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4.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7.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8.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9.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10.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者。
第三十二条 退学国际学生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限期离境或注销)及退学手续并离校。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它严重疾病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并将学生领回。
第三十三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享受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奖学金自退学决定作出之日起停发。
第三十四条 给予国际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所在院系应与学生处、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报学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办公室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毕业后如在中国国内就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国际学生参与学校运动会、联欢会、文艺展演以及其他日常校园活动,鼓励国际学生与中国学生交流融合。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组织大规模校内外集体活动须由所在院系报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学生处、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由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等相关保险事宜。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将参照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统筹安排国际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各学院解决国际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确定一名国际学生事务联络员,并设立专职或兼职国际学生管理干部,参照中国学生相关要求,做好国际学生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的在校人数规模设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学业辅导、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负责。校内住宿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国际学生所属院系负责及时向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提供国际学生校内住宿情况的动态信息。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经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生处批准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校外住宿,并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学生所在院系应定期了解校外住宿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并及时将国际学生校外住宿情况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