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人才,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我院与境外多所高校合作开展学生交流学习活动。为规范学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与交流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于校际合作协议,被派往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境外院校所修课程需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拓展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境外院校录取和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 教务处、学生处负责完善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机制,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和赴境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等手续。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六条 各系(部)负责协助学生制定赴境外交流学习研修计划、准备申报材料,定期向在境外的学生了解其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二章选派
第七条 选派条件
1、我院在读全日制学生;
2、政治立场坚定,拥护祖国和平统一方针,了解国家对外工作基本政策;
3、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4、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境外接收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5、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6、家庭经济条件有保障,有能力承担参与项目所需的相关费用;
7、在校期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曾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8、具备上述条件且具有传统文化艺术特长者同等条件者优先选拔。
第八条 选拔程序和要求
1、以“个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选拔工作;
2、学院办公室每学期根据境外学校招生简章制定选派计划,并在校内公布选派通知和招生简章;
3、各系(部)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宣传;
4、学生本人填写《境外学习项目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
5、系部收集并审核申请表格,确认学生符合申请条件后,统一组织填写系部意见和教务处意见,一并报送至学院办公室;
6、学院对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组织面试,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和外语水平等情况,择优录取;
7、学院办公室对派出人选进行公示;
8、学院办公室组织派出人员签署《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
9、学院办公室指导派出人员办理赴境外学习手续;
10、对于确定派出后无特殊原因而放弃者,一年内不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境外交流项目;
11、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1学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外事纪律和接收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及院校的校纪校规。对违纪违规的处分,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入我院学籍档案。
第十条 若学生在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我院和接收院校分别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学校。若学生在境外有私自转变出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我院将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交流期满后按期返校报到。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交流期满一个月内无故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返校后将境外院校开具的成绩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为学生办理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等手续。
第十四条返校后的学生有义务向学院及系(部)负责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事务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部)按照其他在校生评选条件和标准,做好赴境外交流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工作。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评选“优秀交流生”,采取“个人申请、学校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评选。对“优秀交流生”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十七条 “优秀交流生”评选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读,并于在校期间参加学院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顺利完成在境外的学业,修读课程全部通过,无违规记录,并已返回我院继续学习的学生。
第十八条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人,二等奖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人,三等奖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人。
第十九条评选标准
1、一等奖:热爱党和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境外期间,圆满完成学习任务,修读的课程全部通过并且成绩优秀;积极参与境外学校活动,如文艺晚会、讲座、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性活动等;积极促进两地、两校文化交流;获得境外学校奖励者;
2、二等奖:热爱党和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境外期间,圆满完成学习任务,修读的课程全部通过并且成绩良好;积极参与境外学校活动,如文艺晚会、讲座、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性活动等;积极促进两地、两校文化交流;
3、三等奖:热爱党和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境外期间,圆满完成学习任务,修读的课程全部通过。
第二十条评选程序
1、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优秀交流生”奖学金申请表》,连同就读境外学校成绩单复印件、各类申请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学院办公室。;
2、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综合表现进行评选,提出“优秀交流生”名单,报学院批准;
3、学院对“优秀交流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并在全院通报表扬。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