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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刘海群 时间:2025-11-24 点击数: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充分发挥学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信息公开办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各部门。

第四条  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安全稳定。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本办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学信息。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学校发布信息涉及校外其他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各部门承担各自管辖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部门负责人为本校保密工作审查人,分管校领导为本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章程以及学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合作交流反馈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  除学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  确定可以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网站、院报校刊、院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视频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将梳理更新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等基本的规章制度,通过学生手册、数字校园“规章制度”栏目等途径供师生查阅。

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策事项需要公开征求教师、学生和学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按照“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要求,相关责任部门要明确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人员,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落实审查责任,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程序如下:

(一)部门初审: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初审。初审意见为“可公开”的,按本办法规定流程公开。未明确审核结论前,该信息不得公开;

(二)分管领导审核:若申请部门对信息公开属性存疑(即初审无法确定),须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进一步审定;

(三)联合审核:若分管领导审定后仍无法确定,须报信息公开办公室与保密办公室联合审定;

(四)领导小组最终审定:若上述两部门联合审定后仍无法确定,须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

十八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学申请获取学信息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十九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二十  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认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予以更正。学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  依申请提供信息,学当地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等学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

二十五  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二十七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于每学年末组织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按上级规定时限,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十八  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九  本办法由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东职办〔2014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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