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部门和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推进学校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质效,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督查,是指对学校重大事项在学校各部门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监督、催办等。督查对象为校内各部门。
第二章 督查工作原则
第三条 学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促进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做好调查研究,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坚持注重实效,确保有令必行。需督查落实事项要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促使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系统规划、协调联动、多维督查”的原则开展督查工作。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校督查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其督查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督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督查工作;
(三)研究拟定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督查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归档工作;
(五)汇总通报督查工作进度,并及时反馈。
第六条 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本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同志负责落实,并及时、如实反馈督查的进展情况及结果。
第四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事项;
(三)学校党委、行政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事项;
(四)学校党委、行政领导重要批示、交办、转办的重要事项;
(五)经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的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事项;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督查形式分为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按季度进行督查。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一方面工作任务,以及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不定期开展督查。
第九条 督查工作基本程序:
(一)通知交办。针对定期督查事项,由学院办公室拟定督查通知,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发布;针对专项督查事项,由学院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拟定督查通知,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交办时应任务明确、事情具体、时间明确,符合承办部门的职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务必在督查通知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重新转交给其他承办部门。
(二)督查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学院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和时间办理的,要及时发出催办提醒,持续跟踪办理进展,直至完全办结。
(三)报送情况。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督查事项完成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经办人报送学院办公室。
(四)办结审查。学院办公室对承办部门提交的督查事项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要注明未完成原因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学院办公室对未完成项目继续不定期督查,直至完全办结。
(五)结果反馈。学院办公室对承办部门的督查事项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审核,形成和发布督查通报。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六)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学院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分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统筹,需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
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牵头部门负责人主动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牵头部门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报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协调处理;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领导协调处理。
第五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人员包括学院办公室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工作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凡列入督查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查结论。对未按时按质完成的工作,督查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在督查过程中,学院办公室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强与承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如部门之间出现意见分歧而难以解决,督查工作人员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学校形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密切联系群众,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卓有成效、创造性地开展督查工作,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纳入年终干部考核体系。
(一)对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办结,或无故不提交督查事项完成情况的,学院办公室向承办部门发出催办提醒。在首次催办提醒规定时间内仍未办结的,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在一年内受到两次催办,且未在催办提醒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将相关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
(二)对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督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东职〔2011〕55号)同时废止。
(一审:刘海群;二审:梁恒;三审:郭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