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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徐香郧 时间:2023-08-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同广大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或校外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师生或校外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学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处理的事项,称信访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 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千方百计为师生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 道,依法维护师生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 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六)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第五条 学校党委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析信访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校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当把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建立健全联系师生的制度,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校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由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设立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暂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信访工作。

信访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学校各部门开展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决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学校党校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信访工作队伍。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 信访人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由信访办或各部门予以登记。信访办视信访人所提请求决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

对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一)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五)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信访办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需登记并填写《信访文件呈批表》,呈送分管校领导批阅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处理信访事宜,对信访办批转的上一级机关、单位重要来信来访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谁接访、谁负责。信访人到相关部门走访时,首次接访的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处理、答复。接访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与信访办沟通并予协调处理;对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信访办报告。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

(一)属于《信访工作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

(二)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对前款规定中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对信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校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第二十条 信访办负责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各部门在收到信访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给予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信访办向相关部门下达《督办单》限期结案。

第二十一条 信访办发现有关部门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时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保密规定等情形的,报学校研究后,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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