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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7-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节省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东莞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以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购置纳入学校资产,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坚持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有利工作、确保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办公室为学校公务车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车辆专管员岗位,专任负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完善公务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务车的证照资料管理;

(三)负责公务车的使用调配;

(四)负责公务车的保管、保养、维修以及办理年检、保险等手续;

(五)负责公务车经费、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六)负责公务车驾驶员管理、培训、考核。

第二章 车辆配置管理

第五条公务车编制数量以及配备标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实施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统一标识“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严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挂靠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条公务车按照《东莞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购置和处置。公务车的购置、拍卖或报废,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车使用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八条公务车主要用于保障学校的特殊公务需要,各部门一般公务出行由各部门自行解决。特殊公务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办全市性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接待上级部门和外市、外省兄弟单位来人;

(三)机密级以上公文或涉密载体的传送或领取;

(四)上级部门限定时间的紧急公文的传送或领取;

(五)等级考试试卷的领取、财务护款;

(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用车;

(七)其他临时性的执行任务。

当学校公务车不能满足各部门需求时,各部门可以自行向车辆租赁企业租赁车辆,以租赁车辆作为补充用车。

任何人不得将公务车用于非公务活动。

第九条校内部门申请使用公务车应当提前向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提交《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申请表》,学校办公室指定车辆驾驶人员。

如部门申请自行驾驶公务车,需提交《公车借用承诺书》,车辆专管员根据用车情况安排。用车人临时取消公务用车,应当及时告知车辆专管员。公务车使用结束后,用车人应对用车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路线、事由、归还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使用登记表》签字确认。

第十条自行驾驶公务车过程中,用车部门负责人和用车人为车辆使用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因用车人违规使用公务车,造成车辆违章、损毁、盗抢或发生交通事故等,由用车人承担对学校的损失和第三方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除特殊工作需要,需严格落实公务车在校内定点停放制度,严禁将公务车停放在工作人员居住小区过夜。寒暑假期间,除值班车辆和特殊工作外,公务车应封存停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核定年度车辆运行维修费。

第十三条车辆运行维修费由学校办公室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公务用车的燃油费、车辆运行费(如粤通卡通行费、保险费、车船税、统缴、检测和年审等)、车辆维修费(如洗车、维修等)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车辆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违规申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车辆专管员应遵循“节约成本,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当年批复的公务用车经费安排车辆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学校公务用车因开展业务产生燃油费、车辆运行费、车辆维修费等相关费用,由车辆专管员将相关票据及材料交部门二级财务人员办理,经办公室负责人、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保险、加油卡和粤通卡充值等支出,原则上不能现金结算,应采用公务卡及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因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算的,需要征询办公室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并根据经费审批权限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定点购买保险制度。根据市有关规定,选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车辆定点保险公司。学校办公室根据各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等情况自主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选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学校定点加油单位。车辆专管员负责对加油卡和粤通卡进行充值并保管存放。加油卡每次充值不得超过10000元,粤通卡每次充值不得超过5000元。驾驶员需加油时,到车辆专管员处领取加油卡,加油完毕后交回(长途行驶可携带)。

第二十条车辆专管员每月核对加油情况,准确、详细记录加油账目,根据各公务车行驶里程与加油数量等情况分析、统计各车实际油耗等有关数据,作为高效用车、上报有关系统数据的依据。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违章违纪的处理

(一)公务车驾驶员应当遵章守法,严守职业道德,保持通讯畅通,服从工作安排。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进行相关处理:

1.无正当事由拒绝接受工作任务的;

2.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

3.违反保密纪律的;

4.未完成出车任务就自行离开的;

5.上班或值班期间,不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影响正常出车工作的;

6.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7.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拒接或不接电话的;

8.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的。

(二)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视情况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降低薪资待遇,且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1.饮酒驾驶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的;

2.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3.擅自将公务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

4.其它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工作制度,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其它不良影响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醉酒驾驶,因擅自出车、擅自将公务车交由他人驾驶或不按规定停放公务车造成车辆严重损毁或被盗抢,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视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三)驾驶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罚款,由驾驶员全额承担。发生交通事故,以交通管理部门裁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出车管理

(一)驾驶员凭车辆专管员的调度指令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申请表》出车,不得自行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临时急需用车时,应当由车辆专管员报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出车,事后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二)驾驶员应当认真做好服务工作,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和返回后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驾驶员出车应按使用登记表列明的路线、内容、项目行车,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变,视情况缓急进行事前请示或事后说明;

(四)驾驶员须认真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登记表》,记录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驾驶员出车前应检查车况并核对公里数,如发现不符、损坏或其他不良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登记表》上注明;

(五)用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驶回指定停车地点,并交回钥匙。驾驶员在非公务出车期间,严禁私自使用公务车。

第二十三条实行驾驶员值班制,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1名驾驶员值班。

第六章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需遵循优质服务、高效节俭、就近原则来选择维修厂家。

第二十五条车辆维修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在执行任务期间发生的应急维修,经电话请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按照保障驾驶安全的原则就近选择维修厂家,再后补《车辆维修申请表》,凭厂家开具的发票和维修清单报销。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车辆保洁需要到外面清洗,须报车辆专管员同意。车辆油电、方向、刹车等系统的日常检查由驾驶员负责,定期保养由车辆专管员负责。

第二十七条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保险事故,车辆专管员应当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和通知保险公司,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和申请理赔手续。

第七章 附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东职〔201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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