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2-03-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依法查处泄密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国保发〔1992〕58号)和《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国保发〔199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四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泄密事件的报告

第五条 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向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

第七条 各部门发现泄密事件后,应按第九条规定时限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泄密事件报告登记表》,及时上报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积极组织力量追查,以挽回或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在泄密事件的情况尚不十分清楚时,可在规定时限内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查明情况后及时补报,并在12小时内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泄密事件报告登记表》,上报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发生泄密事件上报时限要求为:

(一)涉及绝密级和向境外的机构和人员泄露或出卖国家秘密的应立即上报;

(二)涉及机密级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

(三)涉及秘密级的应在8小时内上报。

第十条 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隐瞒、拖延报告或自行处理后再报告。

第十一条 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第十二条 如遇到泄密事件基本情况不清的,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查明情况后及时补报。如遇调查过程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保密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泄露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找工作情况;

(六)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十四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泄密事件后,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除按规定报告外,应按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积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在学院发生的泄露国家秘密为机密级、秘密级的事件,以及泄密责任者是院内在职人员的泄密事件。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保密部门或国家安全机关协助查处。

第十六条 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查处泄密事件,审议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报告,审批泄密事件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下列泄密事件除按上述规定报告外,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出专项查处方案,并在3日内上报上级保密部门。

(一)泄露的国家秘密为绝密级的;

(二)向境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或出卖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的国家秘密为机密级、秘密级,但数量较多的;

(四)泄露的国家秘密一时无法确定密级,但可能涉及机密、绝密级内容的。

第十八条 在查处泄密事件过程中,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随时向上级保密部门请示或报告。

第十九条 学院泄密事件发生的部门应协助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查处工作,泄密事件责任者应主动配合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院相关保密管理制度,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泄密情况对相关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保密处罚种类包括:

(一)送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职察看和开除。

(四)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院给予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院保密规章制度,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责任者,不得评为当年先进个人。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件的部门,不得评为当年先进集体,并视情况追究主管院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终结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泄密事件已经调查清楚;

(二)己经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三)对泄密责任者已经做出处理;

(四)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已经采取了加强保密工作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3个月。自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终结的,应当向上级保密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申请延长查处期限。

第二十八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的,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写出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报告书,并将查处过程形成的材料装订成册,形成卷宗,纳入保密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泄密事件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告时间或查处不力的,将追究当事人及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区大学路3号 | 邮编:523808 院办:23306078 传真:0769-2330607 邮箱:yb@dgp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