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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2-11-09 点击数: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中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等规定,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二)全校性重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四)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遵循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师生参与、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前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法治办)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校内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形成重大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按程序报审批后在校内公布。

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在当年内完成。

 

第二章 重大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的启动

    第六条 对列入年度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

除纳入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外,各部门提出新增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应当向分管校领导提交建议书。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分管校领导同意启动重大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承办部门,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决策草案的拟定等工作;重大决策事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起草决策方案。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效益和影响进行分析预测。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方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第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校内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提供主要争议问题的书面说明。相关部门方案内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部门可提出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部门召开论证会的,应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涉密内容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可以向决策承办部门申请查阅有关资料。

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咨询费。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十 重大决策可能对学校及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 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师生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

  (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五)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

(六)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重大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四节 师生参与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师生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除外。

第二十条 根据重大决策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可以采取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师生意见。

第二十 对师生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师生反馈。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 法治办具体负责学校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学校会、校长办公会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法治办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法治办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治办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二十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法治办应当组织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部门解释说明、组织咨询论证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法律顾问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重大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重大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重大决策草案内容是否违反学校章程的规定;

(五)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 决策承办部门将决策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重大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师生参与程序后形成的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师生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五)法治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决策草案相关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党政办公室将提醒决策承办部门及时补齐后再提交学校决策会议研究

第二十 根据《中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定,重大决策应当提交相关会议研究。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或决议

二十九 学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时,法治办相关人员决策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与重大决策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三十 学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讨论重大决策的程序,按《中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 重大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况外应当在学校官网公布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中形成的记录、材料进行完整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学校其他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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